伍昭律师:持正不挠成大道,于无声处听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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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律师:持正不挠成大道,于无声处听惊雷

  • 北京视窗 来源:未知 2019-10-22
  • 文/申子

    他是“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家赔偿案”的主办律师;

    他被评为全国2011年度十大“新闻律师”;

    他在2015年在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短信、微信、声信等公众投票均位列全省第五位,最终获颁2015年度“邵阳市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

    ……

    他就是伍昭。一位根植于荆楚大地走向全国的职务犯罪领域的专家型辩护律师。现任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他,是国家二级律师,担任邵阳市律协第三、四届理事会理事,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刑事代理专家库成员等职务。

    伍昭律师法律经验丰富、知识广博,在刑事、民事、国家赔偿以及公益维权等领域均有卓越的建树。执业20余年来,办理各类案件2000余件,其中很多案件成为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例,如“海南11.9特大杀人案引发的国家赔偿案”、“南方五省金银花产业维权案”等。

    不忘党旗下的初心

    伍昭律师是一名党员。他在邵阳地区以及湖南省乃至全国的律师界都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这与他时刻以一个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是分不开的。

    至今,伍律师仍对自己在党旗下的铮铮誓言记忆犹新,多年来形成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他曾作为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家赔偿案 ——海南“11.9”特大杀人案的代理人,从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之日起,他与案件当事人一起,不眠不休,一刻不敢懈怠,“八渡琼州,四上北京”, 长达600天在奔波维权的路上,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10万元。

    该案尘埃落定后,伍律师参加了“海南11.9特大杀人案国家赔偿问题法律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民警的渎职行为应属于行政不作为,在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谌黄业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这起案件还被国内顶尖的宪法与行政法专家、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是对国家赔偿法领域的研究以及将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伍昭律师并没有在以往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故步自封,而是一次又一次地走在伸张正义、济困扶弱的路上。

    武陵山片区、秦巴山区、黔西南地区等地是我国南方金银花主产区,作为国家在该地区重点扶持的一个主导富民产业,百万亩金银花在带领当地少数民族脱贫致富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2005版《中国药典》将南方“金银花”更名为“山银花”引发争议以及部分商家大肆炒作等因素,“金银花”价格一落千丈,“致富花”变成了“伤心花”。南方金银花产业一度全面关闭,面临灭顶之灾,严重威胁到武陵山片区5000余万金银花药农的生产生活。

    在此危难之际,伍昭律师仗义而出,为广大药农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带领一支由7位药农组成的“维权代表团”进京维权,经过一个月的劳碌奔波和艰苦谈判,相关责任人终于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承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伍昭律师等一行的公益维权行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全面主动跟进,为武陵山片区的金银花做连续的正面报导,为“变脸山银花”平反正名,使武陵山片区传统金银花产业免于水深火热的困境。

    枪下留人的辩护人

    知名法学家、律师田文昌先生说过:“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积极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已经实施了为我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虽然,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还不能确定其构成犯罪。为这样的人积极辩护并希冀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分内之事。

    在龙运国非法买卖危险物资案、罗桂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温湘隆挪用资金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他小心求证,大胆辩护,依据事实与法律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先后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以上案件中的10名被告人除温湘隆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9人均在法院审判甚至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获无罪、不捕、不诉的结果。

    近四年来,共有4个案件的4 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由伍昭律师担任该4名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其有理有节的精准辩护,枪下“留”人,使上述4名被告人免于一死,四年的时间救下四条鲜活的生命,在极大的尊重生命的同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交口称赞。

    在2015年陈某容贩卖毒品案中,陈某容在二审中聘请伍昭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伍昭律师认真仔细查阅案件后提出:此案陈某拒不认罪,完全的“零口供”,只有徐某、毛某洪两人供述陈某容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原审认定陈某容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毒品未流入社会、陈某容有三岁女儿需要抚养;原审判处其死刑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

    伍昭律师进一步详尽地指出:侦查机关对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与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的时间存在矛盾,有刑讯嫌疑;毛某洪称侦查机关对其有诱供情形,存在合理怀疑;侦查机关在查获、扣押、送毒品检验等环节程序违法;提取笔录、当场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与理化鉴定意见在毒品包装、数量等明显存在差异,不具有同一性;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违反法定程序;徐某、毛某洪只是笼统的证明徐某向陈某容购买毒品,而没有具体证明购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更没有证明购买毒品的价格和付款期限,徐某供述的从陈某容租房内取得的毒品与查获的毒品存在不一致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容贩卖毒品的一些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

    伍昭律师再次强调指出:这是一起以被告人徐某、毛某洪的供述作为认为犯罪事实主要依据的贩卖毒品案件,辩护人在辩护词的第一部分对本案证据的重大瑕疵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述,针对本案类似的情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如何定罪量刑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会议纪要》还特别指出:“对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特别慎重。没有充分、绝对的把握,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伍昭律师辩护意见,判决陈某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学以致用 练就一身“硬功”

    伍昭律师善于办理各类疑难案件,执业至今,他始终本着“务实、博学、敬业”的执业理念踏实工作。正是因为如此,多个轰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乃是源自其自身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操经验以及高尚的执业操守和不屈不挠的敬业精神,无一不是由执着的信念、灵光一闪的智慧和殚精竭虑的汗水所浇灌而成的。

    2010年7月7日,由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某电力局经营、管理的隆某县六某寨镇10千伏六荷线腊树电力支线01号杆-02号杆之间的钢芯铝绞线断裂坠落到马路上,造成魏某超所骑摩托车由此地经过时触电起火,车上4人全部触电身亡并被烧焦,罹难者脑髓横溢、血水漫流,事故惨不忍睹。让人心寒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竟然无人将事故逐级上报、无人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无人宣称对事故负责、无人对死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和致歉。

    将近一个月后,邵某市防雷减灾办公室受隆某县人民政府委托作出一份《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此次事故系直击雷击断高压输电线路的相线……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

    死难者家属慕名找到伍昭律师,请求伍昭律师帮他们打官司,为四位死难者讨还公平。

    伍昭凭借多年执业积累起来的敏感,心中已有自己的基本判断,决定从寻找证据开始。伍昭律师接受死难者家属的委托后,查阅了大量与雷电有关的资料,认真学习了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气象行业标准)及雷电灾害鉴定方法。此外,伍昭律师还到湖南省气象局、湖南省防雷中心、国家气象局法规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面对面的咨询。在彻底掌握了有关雷电灾害形成原因及如何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知识后,伍昭律师通过测量事故发生地的经纬度,查阅中国气象局国家雷电监测预警公共服务网的雷电数据发现:邵某市防雷减灾办公室的《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中所称的2010年7月7日17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位置的3公里范围内,根本就没有发生过雷电!

    该案在经过一审、二审之后,从而进入决战阶段的终审。伍昭律师在终审法院的庭审中,着重针对一审法院以“死者殷某南从2010年3月起至5月分五次在隆某县银行取款”为由推断殷某南从2010年3月开始“一直居住在隆某”的推理方法展开反击,指出一审法院因此推断殷某南“经常居住地不在广东东莞”犯了论据与论题“风马牛不相及”逻辑错误。

    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并于2014年7月30日宣判,全案改判为:判令隆某县电力局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3105.6元。

    正是这种锲而不舍、为弱势群体鸣不平的精神,成为他学以致用,练就一身“硬功”的原动力。

    实战不忘理论指导

    繁重的工作之余,伍昭律师仍不忘理论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撰写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家赔偿案》等文章,先后在《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选编》等刊物上发表。其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被中央党校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编辑出版的《领导干部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大型文集收录,并颁发证书。其在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所取得的优秀理论研究成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他在该文中指出,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况:

    其一,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作为被组织者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组织者只能以本罪的情节加重犯来处理;其二,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构成犯罪且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作为被组织者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一文中,伍律师认为,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行为理解为“情节较轻”的情形是合理的。他进一步指出,绑架案的严重危害性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绑匪即使获得了赎金,也担心被人质记住相貌特征,极有可能撕票。就这一点而言,应该考虑为“情节较轻”而适用法定刑档次。

    身体力行探知未来

    位于湖南长沙市的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是由三个始终把法治理想和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执业年限至少在25年以上的律师,秉着共同的理念和情怀而发起创设,并由湖南省司法厅于2018年8月批准设立的一家十分年轻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湖南爱法堂律师事务所作为伍昭律师新的阵地,他身体力行地探知着中国法治社会的未来。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如果不注重个人思想品质的修炼和锻造,很容易迷失前进的方向。”伍昭作为律师的第一准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他深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伟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国家逐渐形成和确立了一套符合国情、社情,符合当代中国发展需要的法治思想、法治理论。这是几代法务工作者共同努力、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结果。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义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当下,他希望自己能够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紧跟时代的步伐,在为民服务的工作中不断创新和探索工作模式和方法,持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增添助力。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伍昭律师热心公益,发挥专业特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认真解答各类法律咨询。同时,他长期支助贫困学生,不图回报,也从不高调声张,每年坚持以发放固定工资方式支助一名实习律师完成“起步课程”。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伍昭律师身上所具有的深厚专业功底、丰富执业经验、高尚职业操守和不屈不挠的敬业精神,这一切显得尤为难能可贵。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路上,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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